被告人李某某系一家电瓷厂的经营者。经营期间,在燃气表因欠费自动关阀后,李某某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燃气费用,而是擅自启用另一块未经燃气公司许可的旧燃气表,继续用于生产。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后,当场关闭涉事燃气表阀门,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、补缴相应费用。然而,李某某未听从劝阻,在工作人员离开后,再次擅自开启涉事燃气表,持续盗用天然气进行生产。燃气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异常后,随即报警。经核查,李某某共盗用天然气2809立方米,涉案金额1.3万元。检察机关经严格审查后,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。近日,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李某某作出判决。
检察官提醒:
燃气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形式的“偷气”行为,本质上都是盗窃,达到一定数额就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对此,检察官郑重提醒:
1.燃气是商品,“偷气”就是盗窃。天然气作为商品,未经计量、未经缴费擅自使用,与偷盗他人财物没有任何本质区别。
2.“省小钱”可能“担大罪”,切莫因小失大。 本案中,李某某盗窃价值1.3万元的天然气,自以为“省下”了一笔开支,最终却受到刑事判决。按照法律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,即构成盗窃罪,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。
3.安全无小事,“偷气”可能引发大事故。 私自改动燃气设施,不仅是违法行为,更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。燃气管道非专业人员私接乱改,极易引发燃气泄漏、爆炸等安全事故,危及自身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